審判廳

審判廳
詞語意思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清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清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分詞解釋
大理院:
清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沿襲:
按舊例辦事;因循:沿襲成規|沿襲前人遺制。
刑事:
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分設:
分別設置:局下面分設三個處。
政府:
即國家行政機關。按管轄范圍分,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州)政府。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


審判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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