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詞語解釋:
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于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馀銀二十五兩,稱隨平陋規。其后,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馀歸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馀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馀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馀,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馀。
分詞解釋:
衙門:
1.舊時官吏辦事的地方。
2.比喻官僚機關。
3.唐代宮殿的大門。
分肥:
分取利益(一般指不正當的)。
有的:
1.猶言所有的;盡著。
2.人或事物的一部分。
百兩:
1.古時車凡兩輪﹐故以兩計數。百兩﹐即百輛車。特指結婚時所用的車輛。亦泛言車輛多。
2.借指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