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
詞語解釋:
簡稱“權利能力”。通常指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前者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后者產生于法人的依法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
分詞解釋:
能夠:
①表示具有某種能力或可能:我相信我能夠踐約|學習能夠使人長智慧。
②表示許可:預定下個星期一舉行的晚會,家屬也能夠參加。
資格:
①經歷、地位、身份等:老資格|出身資格|資格尚淺。
②應具備的條件、身份等:具備資格|審查資格。
③資質體格:資格清秀。
行使:
1.古稱使臣。
2.執行;使用。
出生:
1.胎兒從母體中生出來。
2.指事物的產生。
3.舍生。
4.分出。
法人:
法律上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法人享有與其業務有關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區別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