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與客體
詞典解釋:
主體指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指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對象。自然界和社會中成為人的實踐和認識對象的那些部分才成為客體。人的認識活動是主體對客體的能動的反映。
分詞解釋:
為人:
1.做人處世接物。
2.指人在形貌或品性方面所表現的特征。
3.謂區別于萬物而作為人。
4.猶體面。
5.謂男女交媾。
部分:
見“整體與部分”。
能動:
積極主動,自覺的:展現出他們能動的而非被動的力量|能動地學習各學科知識。
主體:
①事物的主要部分:合唱隊以中學生為主體|主體工程已經竣工。
②見“主體與客體”。
客體:
①哲學上指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是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
②法律上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品、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