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官
詞語解釋:
辛亥革命后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
分詞解釋:
科長:
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等的科級部門的負責人。
任命:
1.承命,接受命令。
2.指下命令任用。
3.謂聽任命運的支配。
第三:
復姓。漢田廣孫田癸為第三氏。見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辯證》卷三十。
縣長:
一縣之行政長官。秦漢時人口萬戶以上的稱縣令,萬戶以下的稱“縣長”。唐宋以后有所更改,至民國時,又改稱“縣長”。
薦任:
民國時期文官的第三等,在簡任以下,委任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