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詞語解釋
又稱《虎門附約》。《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主要內容為: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這一規定后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借口。
分詞解釋
建立:
①開始成立:建立政權 ㄧ建立新的工業基地。
②開始產生 ;開始形成:建立友誼ㄧ建立邦交。
通商口岸:
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日本和朝鮮的海港、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
補充:
1.因不足或損失而加以添補。
2.在主要事物之外另行追加的。
租地:
租借耕種的一塊土地。
外國:
1.古代指中央政府以外的政權。后以指本國以外的國家。
2.猶外地,外鄉。

虎門條約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5/42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