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詞語意思: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分詞解釋:
補充:
1.因不足或損失而加以添補。
2.在主要事物之外另行追加的。
修改:
對差錯作改正或完善不足之處:他希望吸收我們的意見后再作修改。
一個:
1.表數量。單個。用于人和各種事物。
2.整個。
3.用在動詞和補語之間,表示程度。
4.跟名詞﹑動詞結合,用在謂語動詞前,表示快速或突然。
條款:
1.文件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2.條件,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標準。
效力:
①效勞;出力服務:拼死效力|為國效力。
②功效;效驗:他的話果然發生了效力|效力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