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詞語解釋:
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尚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公務員的制裁。在我國,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廣義泛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學校)等對違法違紀成員的制裁。亦稱紀律處分,但是紀律處分還包括黨紀處分、團紀處分等,并不都是行政處分。不同于行政處罰。
分詞解釋:
追究:
追問根由;事后追查推究原因、責任等:追究責任|這樣的事,應該好好追究一下|追究事故發生的原因。
包括:
包含(或列舉各部分,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說、讀、寫四項,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大家’,自然包括你在內。
記過:
登記過失,作為一種處分:記了一次過。
制裁:
懲處:嚴加制裁|以法制裁。
狹義:
范圍比較狹窄的意義或定義,與“廣義”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