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情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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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有個很熱議的新聞,被當成了茶余飯後的談資:大致是說印度有一對不倫感情的情侶,他們相約跳河殉情。結果男的在最後一刻反悔假跳,而女人跳河之後發現自己被「騙」,便遊上河岸報警。
這種類似的新聞其實早就見怪不怪了,又因為它發生在印度,這個新聞作為嘲笑和「只要證明B是錯的,那A就一定是對的」大部分中國網民思維邏輯來說,它又有不太一樣的「現實意義」。我們還是回到故事本身來說,至於這種新聞讓什麽樣的人群集體高潮,我們下次找個機會再聊。
在學法的過程中,常常會有很多「機緣巧合並存」的司法問題需要進行討論和分析。比如,就是兩人相約自殺,其中一人活下來而另一個人殞命,在司法應用中,應該如何給這樣的案件進行定義?按道理來說,應該從兩個人相約自殺這個環節開始抽絲剝繭,確定當事人雙方是否有協助、主觀對存活的渴望、雙方的主觀上是否存在放任他人自殺的行為各種因素。同時,這樣的題目中還有各種各樣的「機緣巧合」,比如其中一瓶農藥是假冒偽劣、或是存活下來的當時將一瓶農藥分裝但是自己怕苦所以沒有喝夠「致死量」、或是其中一個當事人想看對方是否真的喝下了農藥等對方口吐白沫的時候自覺死相難看又放棄了自殺等等情形。
當然,有人會詫異,這些虛無縹緲的「機緣巧合」構成的題目有何種討論意義,它對現實的司法應用根本沒有實際作用,更像是一群法律人高高在上的「自嗨」。在這里我得出面承認一下——確實如此。因為在實際的司法應用時,中國人看重的第一層現實應用應該是「死者為大」,我在《他人自殺條件創造罪》里也有討論到過。
在「死者為大」這個可以突破司法應用的最高準則之下,兩個相約自殺的人,一個人活下來一個人死翹翹,於情於理都有點說不過去——活著的人在道德層面是對承諾的「背叛」,在「死者為大」的層面他就是促成當事人死亡的罪魁禍首,在法律層面——哦,我們根本就不需要用到法律層面,他們才不會聽一大堆法律人的「自嗨」,去分析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協助與否、死亡意圖等等。
「兩人自殺,一人存活」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其本質跟「兩人同行,一人免單」是一樣的。「一人免單」,那他媽到底算是免的誰的單,總得有個人來享受這份「優惠」,其實他們兩個不是轉不了思路去換個角度思考,是不是算是兩個人都花費了一半的價錢。既然說了一人免單,也就是說這種優惠只可能是獨享的——那如果當事人帶著自己的朋友來消費,結果最後自己一分錢沒花,他的朋友自然會覺得自己是不是被「賣」了,這種優惠為什麽不是自己享有的。「兩人自殺,一人存活」也是如此,明明說好兩個人一起死,結果一個人活下來了,這個「優惠」雖然大家都沒有在自殺前的約定里明面上地說出來,但享受了這個「優惠」的人,自然有了全新的認識和開始。當然了,如果一個人確實享受了這樣的「優惠」,那也必須要承受來自「死者為大」這個最高調整規則帶來的壓力。
最荒誕的,就是兩個人都享受了「優惠」,一個人不想死,一個人死不了,兩個原本相約殉情的想要向全世界證明自己才是無法被拆散之真愛的兩個人,轉瞬間就變成了敵人和彼此的罪孽。那這個時候兩個人都沒有死,但又必須要找出一個「罪人」,怎麽辦呢?那就把那個「最接近死亡」的當事人當成是受害者,而另一個不想死但又違背了兩者契約人看作是罪人——這倒挺科學的,還知道用「事故征候」這個定義。
我努力地思考了一陣,有什麽時候是人們寧願達成「死者為大」這個無法對抗之最高準則的?
一個人開車撞倒了一個人,你認為這個開車的當事人是希望這個人被「一口氣撞死,幹脆一了百了」還是把他「撞得半死留口活命,但自己要成為一輩子償還罪孽的罪人」?這個話題可不是一個能被公開聊的內容,每個人都有答案,但是讓他們說出答案和原因,就有點強人所難了,因為答案不太符合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觀。
這個時候你就會發現,「死者為大」確實是中國人非常喜愛和用來調整、指點別人的最高準則,但它確實有著非常強烈的「阻斷性」。一個人被飛來橫禍撞死,那他的死亡在當下就被按照冷冰冰的法律換算成了一筆賠償金的具體數目;但是一個人被撞得半死,那他在當下是完全無法被換算的,因為他需要傷情鑒定、需要協商、需要一方對他的存在過於重要進行聲淚俱下地重新評估、需要另一方在殘忍和善良之間做出一個絕對的選擇因為這里根本沒有折中的可能……這也難怪有人會巴不得「死者為大」。
很可惜,如今我們也只能看到人們被逼迫簽署《不自殺承諾書》,卻沒有人承認《殉情自殺存活方不追責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或者說,他們不是不想承認,而是他們其實希望的不是自己真的死了,而那個承諾要和自己廝守終身的人,卻活了下去,並且還活得更加熱愛他們活著的世界。
真是這樣嗎?我想也不會有人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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